信息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4000319/2020-00395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标准体裁分类:通知组配分类:安全生产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信息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苏政办发〔2020〕61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2020-12-01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第五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市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